大病保险我省先行一步

  年度最高报销已达22万元

  个人年度自付超过大病起付线(2014年为8000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予以补偿,不受病种限制

  南国都市报8月3日讯(记者孙学新 王洪旭)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指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8月3日,记者从我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大病保险我省先行一步,2014年我省已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大病保险待遇、病种、筹资标准多个方面进行明确。

  8月3日,海南省卫计委基层卫生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大病保险已完成招标工作,下一步将进行协议签订;预计年内对2014年的大病保险进行回补,2015年的大病保险则到2016年初进行回补;到了2016年,大病保险将实现即时结报。

  据了解,我省大病保险跨过了试点和城乡分级保障的阶段,直接进入了省级统筹全面实行。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全省城乡居民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个人年度内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予以补偿,不受病种限制。

  意见明确,2014年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8000元(即个人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统筹年度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达到8000元,不含8000元以下费用),最高(封顶线)支付限额为22万元,起付线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起付线今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我省2014年城镇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9元/人/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年。以后按照医保的筹资总额、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