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宗行贿案。被告陈某忠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为了获得海南华侨中学工程项目,向海南华侨中学原校长曾纪宁,王继源,原副校长史昌涛,原总务处主任郭义刚等人(均以判刑)行贿,共计201.5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忠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分别承揽了海南华侨中学初中部学生公寓,教学楼外墙涂料维修工程,高中部北教学楼屋面补漏工程,高中部东北角围墙,挡土墙护坡工程,高中部体育馆地面装饰装修工程,高中部综合楼,南教学楼内墙涂料维修工程,高中部体育馆装修(吸音修缮),高中部小礼堂装修工程等工程。为了承揽到上述工程以及在工程完工后顺利通过验收并及时拿到工程款,被告人陈某忠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向时任海南华侨中学校长曾纪宁,王继源,时任副校长史昌涛,时任总务处主任郭义刚等人(均以判刑)行贿共计201.5万余元。

  与侨中原校长曾纪宁为师生 行贿并帮其保管百万“好处费”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忠为感谢时任校长的曾纪宁帮助其承揽到海南华侨中学教学楼,综合楼,体育馆,围墙等建设维修项目以及办理学生入学的事项中给予的帮助,十三次在海南华侨中学校园,曾纪宁的办公室提出送给曾纪宁“好处费”共计130万元。曾纪宁同意后将上述130万元委托被告人陈某忠代为保管,待其退休再提取。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忠与曾纪宁是师生关系,两人私下关系也非常要好。

  2007年至2012年期间曾纪宁将其几十次收受他人贿赂所得的近210万元分多次交给被告人陈某忠保管。被告人陈某忠明知是其犯罪所得仍收下并代为保管。被告人陈某忠在明知是曾纪宁受贿所得的近340万元,仍帮助其窝藏,案发后,陈某忠向中共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赃人民币184万元。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忠表示不认罪,辩称,曾纪宁曾写信给自己说有340万元放在自己这保管,要求交还给国家,这不是事实。陈某忠称,自己总共保管曾纪宁的钱就只有153万元。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些钱是赃款。

  为收回所欠工程款行贿30万元

  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忠为感谢时任华海南侨中学校长王继源帮助其承揽到该校高中部体育馆,初中部教学楼的建设维修工程以及工程验收,款项拨付中给予的帮助,四次在王继源的办公室送给其30万人民币。

  2014年6月19日该校副校长史昌涛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王继源担心事情败露,当天将这30万元退给被告人陈某忠。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忠为感谢分管后勤工作的海南华侨中学副校长史昌涛帮助其承揽到该校体育馆等工程项目,四次在海口市五指山路富康大厦附件,海口市龙华路海医附属医院附近送给史昌涛32万元人民币。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忠为感谢时任海南华侨中学总务处主任郭义刚在其修建,维修海南华侨中学相关工程在验收等方面给予的帮助,于2010至2014年春节前多次给郭义刚送红包,共计人民币9.5万元。2014年6月19日该校副校长史昌涛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郭义刚担心事情败露,当天将12万元退还给被告人陈某忠。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某忠辩称,王继源在任时自己已经不再承揽该校的工程及工程验收,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表示与事实不符合,只承认向其行贿过,但也是出于无奈,因为一直拿不到之前学校所欠的工程款,才迫使行贿。并一再表示,给郭义刚送红包也都是出于无奈之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忠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201.5万元,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340万元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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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华侨中学原校长曾纪宁(男,现年60岁,海南文昌人,一审获刑10年)曾写下亲笔信,让他的学生陈某忠(男,现年47岁,海口人,高中文化)将其代为保管的340万元受贿款退赃。亲笔信中的陈某忠与曾纪宁曾是师生关系,还承包了海南侨中教学楼、综合楼、体育馆等众多工程。8月4日,陈某忠在海口美兰区法院受审。海口美兰检察院指控,陈某忠给曾纪宁等4人行贿共计201.5万元,并帮曾纪宁窝藏受贿所得近340万元,犯行贿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南国都市报记者何慧蓉通讯员吕莹玉

  被控给侨中4名校领导送了201.5万元

  他称:为拿工程、追工程款“无奈”“被迫”行贿

  曾纪宁在任期间,陈某忠承包了海南侨中的众多工程,他是一名工程承包商,也是曾纪宁的学生,曾纪宁曾表示陈某忠办事乖巧。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期间,陈某忠承揽了海南侨中体育馆、初中部学生公寓、高中部小礼堂装修等众多工程。为承揽这些工程并拿到工程款,2009年至2014年间,陈某忠先后向时任华侨中学校长曾纪宁行贿130万元,向曾纪宁继任王继源行贿30万元,向时任副校长史昌涛行贿32万元,在春节期间给时任海南侨中总务处主任郭义刚多次送红包9.5万元。后来王继源、郭义刚担心败露,将钱退还给陈某忠。

  指控中,陈某忠给两任侨中校长行贿,还涉及其他校领导。“新官不理旧帐,我也是被迫无奈”,陈某忠说,曾纪宁被免职后,他在海南侨中就拿不到工程了,而他还有600多万的工程款没有拿到。“农民工要工钱,材料商也找到我家要钱”“去办公室找王继源,都说学校困难没钱”,他在没办法之下,只能带着钱去办公室找王继源,“之后事情就好办了”。陈某忠还表示,给史昌涛送钱,也是为了工程款拨付的问题,而春节给红包,“过年过节,这是一种民俗,没办法”。

  学生包工程老师拿6%“回扣”

  他称:口头承诺退休再给“好处费”不算行贿

  在侦查阶段,陈某忠多次供述承认给曾纪宁行贿130万的事实,一笔笔,包括包揽工程及安排学生入学等所给的“好处费”。但到了当天的庭审,陈某忠却突然翻供。他表示,自己当时承认是给曾纪宁受贿一案做证人,当时说好不追诉他。但他也承认,在承揽侨中工程之前,曾纪宁曾找他谈过好处费的事情,提出以工程的造价6%的比例给予“好处费”,才把工程给他做。而他“再三考虑”之后,答应了曾纪宁,但提出等工程款结清再给“好处费”。最后,曾纪宁说“要用钱再找他拿”。

  陈某忠的辩护人在询问了陈某忠的意见后,也否认陈某忠向曾纪宁行贿的控罪。“他确实承诺给曾纪宁好处费,但因客观条件,也就是曾纪宁案发没有实际交付”,辩护人称,陈某忠并没有把钱交给曾纪宁,只是口头承诺,不应该被认定为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表示,根据曾纪宁及陈某忠的多次供述能够相互印证陈某忠行贿的事实,且陈某忠确实与曾纪宁达成合意,曾纪宁帮陈某忠拿工程,陈某忠按比例给曾纪宁“好处费”。在陈某忠每次提出给曾纪宁“好处费”时,曾纪宁都表示不急用钱,放在陈某忠那里理财,等退休后再取。公诉机关认为,退休后再取“好处费”,这是曾纪宁与陈某忠达成的一种特殊的行受贿模式,应当认定陈某忠给曾纪宁行贿的事实。

  被控帮曾纪宁保管受贿款近340万

  他称:不知是受贿款以为是帮忙“理财”

  虽然陈某忠称曾纪宁说过等“要用钱再找他拿”,但实际上曾纪宁不但没有找陈某忠拿钱,还一次次把为数不少的现金交给陈某忠保管,交给他“理财”。“他跟我说是他们一家的工资、奖金,还有买的基金”。公诉机关指控,除了曾纪宁将陈某忠要交给他的130万元“好处费”交给陈某忠保管外,还将几十次收受他人贿赂款所得的近210万元交给陈某忠保管。陈某忠明知曾纪宁受贿所得近340万元,但仍收下并代为保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陈某忠只承认曾纪宁拿了153万交给他“理财”,因为他把钱借给其他老板,回报高。陈某忠称不知道这些钱是曾纪宁违法所得,“他女儿在国外,年薪几十万,他和妻子的工资,还有买基金的钱”。陈某忠的辩护人则称,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忠明知曾纪宁托其保管的款项是违法所得,并申请法庭调取曾纪宁写给陈某忠的亲笔信,称里面曾纪宁提到了陈某忠对保管款项来源并不知情。公诉机关对陈某忠及其辩护人的观点进行反驳,称陈某忠与曾纪宁之间曾达成退休后再拿行贿款的特殊行受贿合意,从陈某忠自身经历,及曾纪宁如此多次将数额不小的金钱交付,陈某忠有理由怀疑曾纪宁托其保管的款项是受贿所得,“如果是来源合法的钱,难道没有合法的理财方式吗?”因此,应认定陈某忠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查,陈某忠向纪委退赃184万。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庭审现场

  庭审中,陈某忠一直很认真,念起诉书时,公诉机关发言时,他都侧身倾听,还多次要求查看证据材料,自己也准备了书面辩解材料。

  “经过这段时间的思考和学习,我知道错了,但我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理,让我能够早日回归家庭,照顾家庭”,在最后陈述阶段以及庭审中,除了否认给曾纪宁行贿及窝藏赃款之外,陈某忠承认自己做错了,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当天,陈某忠的家人也到现场旁听,并在庭审后与陈某忠短暂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