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县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王海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财85万元。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认定,王海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通讯员 方茜 罗凤灵 见习记者 陈栋

  经洋浦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2014年,王海山在担任琼中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教育局局长期间,通过教学楼和实验室建设、围墙改造及购买教学设备等项目,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苏某等15人贿赂款共计85万元。

  2014年5月,相关部门对琼中教育系统腐败问题进行查处,王海山害怕罪行败露,将苏某的3万元退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追缴了该笔款项。

  法院认为,王海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王海山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退赃款6万元由相关扣缴单位上交国库,未退赃款79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被告人王海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称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判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海山并非自动投案,且在接受调查询问期间,拒不交代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所交代的其他受贿罪行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因此王海山不具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经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