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014年,王海山在担任琼中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教育局局长期间,通过教学楼和实验室建设等项目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苏某等15人贿赂款共计85万元。

  洋浦法院认为,王海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王海山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王海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称系自首,应当减轻判处6年以下有期徒刑。

  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海山并非自动投案,且在接受调查询问期间,拒不交代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所交代的其他受贿罪行与检察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不能对其认定为自首。经海南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