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操作不当可能触犯法律的红线。”冼秋玉提醒:法律意义上的众筹有两大核心属性:包括众筹实体项目和大众直接参与筹资。发起人提出“吃火锅”的设想后,如果什么都不做,那就是“伪众筹”,即没有实体的项目,涉嫌集资欺诈。但如果发起人为“吃火锅”这个想法做了相应的准备,比如说烧了锅水,准备了佐料等,这个想法就从一个虚无的空想变成了因筹而生的项目,那么,这个因“吃火锅”向大众筹资的过程就是合法的、简单的众筹。

  其次,“是否干扰金融管理秩序”也是区分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的条件之一。冼秋玉说:“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的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

  她还认为,人们应该以“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区分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通常都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

  冼秋玉特别提醒,国内众筹平台还无法对拟筹资项目进行适当审核,无法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完整,无法限制发起人对筹资项目进行夸大包装或宣传,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如果众筹平台被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就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进行集资诈骗的最好工具。”

  建言献策

  参与者应思考如何避风险

  发起者也应该思考避风险

  部分股权众筹项目由于涉及到股权或资金的回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可能会面临非法集资的质疑,因此,众筹各方都应当研究如何避免各类风险。

  “众筹市场不可能实现‘零风险’,因为只要参与众筹,就等于作出了投资,盈亏自负。”海口网民“邢云”刚刚参与了3D动画《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周边产品众筹,在他看来,“参与众筹与购买证券、股票等行为在本质上并无二致,只是众筹风险的可控性相对强一些。”

  海南师范大学电子商务系教授刘晓文指出,在我国,部分股权众筹项目由于涉及到股权或资金的回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可能会面临非法集资的质疑,因此,相关众筹平台、发起者和参与者都应当思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在发挥众筹效力的同时规避众筹项目所带来的各类风险。

  秦静认为,把控众筹风险要从源头做起,即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应该提高,通过严格审查各类材料及项目设计图、计划书等,确保众筹项目真实可信并有很强的创新性、实操性。在众筹过程当中,众筹平台应该要求众筹发起者配合进行持续不断的信息披露,如定期上交进度报告、产品测评报告等,确保众筹项目有序推进。

  “邢云”则希望各众筹平台能严格管理众筹参与者投入资金,“既可以在众筹开始前‘把蛋糕多切几块’,减少单个投资人投入的资金量;也可以减少众筹结束后为发起者提供的资金比例。”

  指导过多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林琛建议,众筹发起者特别是初创者在发起众筹项目之前,要把项目做到“确实可实施阶段”,而非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以免在推进过程中发生变数。

  “我认为,发起者有义务在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在显要位置向参与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冼秋玉建议,有关部门专门对众筹融资进行专项立法,对行业准入标准、金额等具体问题均设定标准,使众筹的发起者、参与者行为都规范化、合法化,禁止触碰法律底线。

  天使投资人欧川则从另一个方面给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参与众筹的最终目的不应只是盈利,“参与者通常是被项目本身的创意或产品的创新功能所吸引,所以,最好以一种‘天使’的心态,将参与众筹作为‘人脉投资’或是‘社交投资’,享乐其中。”

  刘晓文说,海南创业投融资环境相对不太发达,众筹模式对海南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做好创业基础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他建议,有关部门积极鼓励本地的互联网企业围绕海南的优势产业建设相关的众筹平台,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应鼓励创业者和各类企业积极利用众筹模式筹集资金。

  他山之石

  众筹的发起范围有多宽,众筹的准入门槛有多高,如何规避众筹带来的社会风险……这一系列问题在当下还未有细致的解答。因此,一直对众筹保持观望态度的海口网民“等风”在网上发表言论,认为在海南乃至全国,众筹仍然处于“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状态。当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众筹市场,当下的法律和监管力度难以确保众筹不被当作非法集资的幌子。

  但是,尽管目前众筹市场的监管工作千头万绪,但也并非没有先例可循。

  众筹市场相对发达的美国,2012年出台了《JOBS法案》,从对众筹平台的资格认定、众筹平台的业务范围限定、众筹平台的内部人员限制、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等多个方面对众筹市场做出了限制和监管。

  为保护众筹参与者的利益,该法案还对众筹发起者作出了比较全面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如发行人详细资料、主要管理团队的情况介绍、募集项目的商业计划、发起者的财务状况等均要接受审核及监督。发行额度大的众筹项目还需提供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告,对募集资金的目的,使用用途进行充分说明等。相比之下,我国各大众筹平台在对众筹项目进行信息审核时,广度和力度仍然不够。

  说到众筹平台,该法案也为此罗列了诸多“红线”。比如,该法案明令禁止众筹平台管理层从业务关联方获得直接经济利益,“防止核心人员利用平台本身资源在交易项目中获利”。

  政策进展

  我省正在研究监管实施细则

  令人欣喜的是,我国历经近3年的酝酿,终于在7月1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冼秋玉研究发现,该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并指出发起人做股权众筹,必须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严守“200人”红线。“所谓‘200人’红线是指《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她认为,这一规定将更有利于将股权众筹融资与公开发行证券区分开来,为众筹占据互联网金融一席之地“正名”。

  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致函各地方政府

  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对股权众筹定义的统一作了强调,并表达了对不符合股权众筹定义的平台清理的强势态度。

  其中特别指出,由于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文件还透露,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中国证监会决定近期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这意味着,从今以后,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获得证监会批准,都需获得“审批或许可”。而市面上那些打着股权众筹旗号的融资平台将必须改头换面并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监管。

  记者也了解到,当前,我省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研究监管实施细则,众筹市场及业界专家对此充满期待。他们认为:这一系列举措表明,政府对众筹市场进行监管的号角已经吹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即将迎来新的时代。(海南日报海口8月10日讯)

  名词解释

  众筹,指的是发起者利用互联网无可比拟的传播特性,面向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产品、项目以及股权等,争取广大潜在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现阶段所需要的资金援助,最终实现双方共赢。它是自筹和风投等传统的融资渠道之外的一种新的创业融资模式——融资来源突破了自己、亲朋好友、风投机构等主体,普罗大众也可以成为好项目的融资来源,让创业者在创业融资时有了新的选择。

  2011年7月,国内首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随后,追梦网、好梦网、点火网、天使汇等数十家众筹网站纷纷成立,掀起了新一轮互联网投融资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