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4年7月3日凌晨3时许,李某华、李某及“李兵”(音,身份信息不详,在逃)三人在海口龙华区大同路乘坐受害人李某健的摩托车,让李某健将他们送到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南路。但没想到李某健将车骑至五指山路与蓝天路红绿灯处时便停了下来,以前方路太黑不安全为由拒绝前往,并让李某华一行支付10元车费。李某华三人以李某健并未将他们送到指定地点为由拒付车费。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李某华将摩的司机捅成重伤二级。

  记者 李美香

  据悉,在争吵的过程中,李某华突然从其右边裤袋中掏出一把黑色折叠刀刺向受害人李某健左侧胸部,之后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李某华和李某慌不择路,翻墙进入省政府大院,结果被巡逻的武警一把抓获,当场从李某华身上缴获作案工具黑色折叠刀一把。经海口市美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健损伤属重伤二级。他因受伤在省农垦总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时医院建议休息三个月,其住院期间已支付医药费129153.79元。李某华则未对被害人给予任何经济赔偿。

  美兰法院认为,李某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华能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健诉请李某华赔偿医疗费129153.79元、交通费4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误工费11500元、护理费2500元,共计144834.79元。李某华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照准。遂依法判决李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健医疗费等共计144834.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