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质疑:无论哪种情况肇事司机不知情一说都不可能

  26日中午,记者在蒙建堂的建议下驾车做了一个实验发现,从事发当晚王某骑摩托车上路的地点,至事发路段距的离约600米左右。也就是说,约3分钟的时间里,肇事车辆从出发到事发仅仅行驶了600米,时速不足13公里,等同于一个成年人正常行走的速度。

  随后,记者在蒙建堂指引下,驾车来到位于225国道边,感城镇上的金星宾馆门前,发现这段距离至事发地点约800米左右。蒙先生说,7月10日事发当晚21时57分36秒左右,肇事车辆从金星宾馆门前视频中快速通过。

  由于事发路段没有监控,当时到底是怎样发生的事故呢?根据视频监控可见,从肇事车辆停放点至事发路段约600米,从事发路段到肇事车辆第二次出现在监控视频中的位置(225国道感城金星宾馆前)约800米,总共约1400米的距离,肇事车辆共用了约6分钟的时间。

  正是肇事车辆反常的行车速度,令蒙先生产生了质疑:“正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不可能开车开的这么慢。”蒙先生认为,肇事车辆行驶速度慢的离谱有3种可能,但无论是哪种可能,肇事司机对发生如此剧烈交通事故都不可能不知情。

  蒙先生分析了肇事车辆行车速度慢的3种可能:1、事发时,肇事车辆可能是停车状态,因事发路段有个路口,肇事车辆平时是晚上从路口下去拉沙(因政府打击,沙场都是晚上作业),事发时,肇事司机可能是要转弯驶离225国道,停在道路中间观望有无过往车辆,因肇事车辆是报废车辆,车后尾灯不亮,导致王某驾驶摩托车没有发现前车从而发生事故,若这种假设成立,肇事司机不可能不知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肇事车辆行驶速度出奇的缓慢,事发时速约12公里左右,且又是空车,如果是这样,肇事司机仍然不可能不知道被追尾;3、肇事司机明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曾下车察看,才会出发接近6分钟后出现在1400米外的视频监控中。综上,蒙先生认为,警方认定肇事司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另据死者王某的叔叔王先生介绍,事故发生后,他曾到现场看过,现场非常离奇,侄子被撞的样子简直没法看。令人无法理解的是,发生如此剧烈碰撞,摩托车现场还没有倒下,且死者王某一只脚还搭在摩托车上。

  东方警方:对现有证据综合评判分析肇事司机无逃逸情节

  南海网记者通过警方出具的认定书了解到,警方认定的事实为,事发当晚(7月10日),东方市感城镇宝上村青年王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蒙某某(驾驶人员均未戴安全头盔),从东方市感城镇宝上村经海榆西线开往感城方向。当晚21时55分许,车辆行驶至海榆西线284公里加850米处,遇到当事人陈某有持失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灯光系、制动系、反光标识装置,及后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桂花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由于王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致使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至无号牌桂花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后尾部。事发后,陈某有在未知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造成王某和蒙某某两人当场死亡,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警方认为,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验鉴定,认为事故形成的原因主要是:陈某有持失效驾驶证,驾驶灯光系、制动系、反光标识装置及后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王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车距。

  8月4日,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5]第00102号)认为,当事人陈某有和王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具有因果关系。且当事人陈某有和王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发生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当,其过错的程度均等。因此,认定当事人陈某有和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蒙某某无责任。

  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文峰接受南海网记者采访时介绍,事发后,因案情重大,省市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东方警方将案件列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正是因为如此,警方对这起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在涉及是与非、对与错、肇事逃逸或未知情等细节上,一切尊重事实,不敢有半点马虎。为了案件公正办理,警方抓捕肇事司机陈某有之后,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

  文教导员说,后经警方对现有证据进行慎重综合评判分析,肇事司机陈某有是在不知情的情况离开现场的,不存在逃逸情节。因此,陈某有被拘留7日后被取保候审。

  目前,由于死者家属不满事故责任认定,已经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申请复核。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表示,如果最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维持初步调查结论和责任认定,东方警方还将及时撤销刑事案件,对当事人陈某有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