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禁止销售孔明灯

  海口工商部门查扣一批孔明灯

  南国都市报9月4日讯(记者林文泉)2日,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巡查市场,发现博爱路一带有两家商铺销售孔明灯,遂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暂扣了一批孔明灯。

  现场工商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海南省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达《关于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海口市内是禁止销售孔明灯的。自去年以来,工商部门已经多次对商家进行宣传,但仍然有少数商家继续销售孔明灯。2日中午,工商执法人员对博爱路一带进行了走访,发现有两家商铺在销售孔明灯,遂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暂扣一批孔明灯。其中一商铺老板陈先生表示,这些孔明灯是去年进的货,已经没剩几个了,正打算当做废纸处理,可没想到还是被工商查处了。现场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因为多次对商铺进行宣传教育,不允许销售孔明灯,而这两家商铺却还在销售,所以会依法从重处理,具体处罚措施将近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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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明灯燃烧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属于明火。由于其燃放时间、地点、飘移方向、高度、距离等均不确定,燃烧的火焰若落在油气站、电力设施、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而一旦被过往的飞机吸入发动机会造成重特大飞行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部门及消防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事故灾害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政府要牵头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外,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对违规燃放“孔明灯”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