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9月9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方茜 高琼芳)9月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自2014年1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胜在儋州市那大镇某电站旁的加工点内先后三次使用约5斤工业松香,通过加热的方式对80斤生猪头皮进行脱毛,并加工成卤制品,在儋州市那大镇先锋市场内销售。2015年1月20日,王某胜在加工点内被儋州市食品监督管理局抓获,并当场扣押猪头皮75公斤、猪耳朵10公斤、松香5公斤等物。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被扣押的松香系工业松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胜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松香主要是用于油漆、造纸、橡胶等工业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加工原料和加工助剂。用工业松香褪毛,本身对人体毒性不大,但回锅重复使用,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会污染禽畜肉,对人体的毒性很大。特别是松香在氧化后产生的过氧化物会严重损害人体的肝脏和肾脏;并且松香在高温情况下还会发生氨解反应,产生大量的氨气,损害操作工人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污染周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