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偷11辆电动车分别获刑 两狱友出狱后结伙作案

  定安男子林某、凌某及湖北男子李某在狱中相识,出狱后仍然作为朋友经常联系。之后林某、李某又结伙干上盗窃老本行,偷11辆电动车。近日,海口琼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凌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7月至10月间,林某伙同李某在海口市四个区共作案10起,盗窃11辆电动车,价值21087元。其中林某参与10起,李某参与5起盗窃6辆电动车。凌某虽在海口一个小区当保安,暗里却以收购林某等人盗窃的财物转卖他人牟利,在明知电动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向林某等人收购6辆电动车并卖掉。

  琼山区法院认为,林某、李某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凌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林某、凌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