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二中院通过积极开展协调工作,促使一宗行政案件的原告与第三人和解,原告符某平自愿撤回对38宗土地案件的起诉。

  据了解,2006年,原告符某平竞拍取得东方国用(八所)第23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86125.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后与朱某贵合作开发,将该地规划成多块宅基地出卖。第三人苏某弟等人通过购买取得宅基地,并向东方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007-2009年期间,由东方市国土局报送审批,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分别向苏某弟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7月,符某平以苏某弟等人的土地使用权转受让申请书、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表上的签名是他人冒充其签名为由,请求撤销东方市政府颁发给苏某弟等人的38本《国有土地使用证》。

  省二中院行政庭收到上述38宗系列案后,通过阅卷、询问、查看现场,找到了案件的症结所在:一是从颁证到现在已有6年以上时间,当时集中办理的土地证较多,在诉请撤销的土地证中可能有部分是符某平自己签名的,需要符某平再仔细核对;二是符某平与朱某贵合作开发经营这片土地,第三人苏某弟等人向朱某贵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符某平起诉的真正目的是要分得卖地的收益,如果朱某贵的家人同意给符某平补偿,便能从实质上解决纠纷。

  主审法官耐心释明,要求符某平仔细核对笔迹,经过核实,确认有10份土地使用权转受让申请书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批表上的签名是符某平本人所签,因此撤回相应10宗案件的起诉。主审法官分别与各方当事人交流,经沟通协调,最终符某平与朱某贵的家人达成和解,符某平主动申请撤回对其余28宗案件的起诉。

  通讯员 刘霞 罗凤灵 见习记者 陈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