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新盈消费者品综合市场大门外景 (南海网记者姜飞摄)图为新盈消费者品综合市场大门外景 (南海网记者姜飞摄)

 

 

按现有情况看陈某忠砌墙后将致使魏某强只能从图中这个缝中重新开门 出入(南海网记者姜飞摄)按现有情况看陈某忠砌墙后将致使魏某强只能从图中这个缝中重新开门 出入(南海网记者姜飞摄)

 

 

临高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作出的调查 (南海网记者姜飞摄 )临高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作出的调查 (南海网记者姜飞摄 )

 

  临高人大调查“通道”曾要求收回并撤销置换决定

  魏、陈双方的通道争议,曾引起临高相关部门的重视。南海网记者采访时了解到,早在2005年7月25日,临高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曾对此事件有过专门调查,并向临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了《关于临高工商局把新盈消费品综合市场大门出入口土地置换给私人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表明:2002年9月12日,临高工商局在未报经省工商局与临高县人民政府同意之前,与陈某某签订了土地置换合同,事后不知属于何种考虑,要求陈某某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一个书面承诺:“只要市场不搬迁,本人愿意积极配合市场管理工作,绝不封死过道。”

  2004年3月28日,陈某某未经报建设部门批准,在市场大门和新盈工商所办公室原址上盖起了3层楼房。临高县农贸市场管理局发现新盈消费品综合市场被置换给私人建房后,曾向该县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要求收回并撤销临国用(11)2328号土地证的请示》。

  该财经工委认为,新盈市场大门入口通道是一条正在使用的公共通道,把它置换给私人使用,是一种侵权行为,且未经政府批准,违规与陈某某签订土地置换合同。既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整个市场的使用价值,同时,临高县土地管理局,明知置换的土地是市场大门出入口土地,不是新盈工商所的办公用地,不但不把好关反而同意置换这是错误的。

  随后,该财经工委曾向主任会议建议县政府立即撤销陈某某所获取的土地证,收回新盈消费品综合市场大门出入口的土地,恢复市场的完整性,并对陈某某未批先建侵占公共土地行为予以处理。然而,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应当信守承诺

  尽管临高县人大曾向该县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要求收回并撤销临国用(11)2328号土地证的请示》,但陈先生最终获得土地以及报建手续。

  2005年,魏先生就临高县政府颁发此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5年12月30日省政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新盈市场的111平方米公用通道系历史原因所致,该通道迄今为止是群众进出新盈市场的主要通道,应当保留,被申请人应当根据规定,在地面保留现在公共通道,任何人不得任意堵塞,设置障碍影响通行。

  魏先生的邻居陈某忠认为魏先生阻止他正常施工砌墙侵害了他的利益。于2006年起将魏某强告上了法庭。诉讼至今,魏、陈互换角色、互为原被告,对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判决不服,展开了长达近10年的拉锯式诉讼,连续打了10年官司仍没有厘清双方的矛盾。

  2014年6月9日,省高院对双方诉讼作出的终审判决[(2014)琼行终字第83号]认为:土地证上现存的6.93米宽的公共通道为从人民路进出新盈市场的主要通道,且关系到整个市场的消防安全,陈某忠在使用颁证地的过程中,应当信守其作出的承诺,在新盈市场未搬迁之前,绝不封死该过道。魏诉陈砌墙堵住了其商店可通向公共通道东面的小门,属相邻权纠纷,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其权益。

  针对此事,另一方当事人陈某忠在接受南海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拥有土地的相关手续,砌墙建房也有报批,没有违规行为。魏家的通行完全可以选择从南北开门出入,并非一定要从他的地上出入。

  陈某忠认为与魏某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自己当年承诺不封堵通道是针对市场,而不是针对魏家,自己砌墙并不影响魏某强通行,“他还有北门靠近人民路一侧出行啊,我与他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啊?他不能用我的土地当通道。”陈某忠认为与魏某强一排的房子都是向北开门的,魏某强大约是1980年前后向他所属的房产一楼开门的。

  魏某强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现在有两个铺面,如果南北开门的话,只能有一个店铺有大门,另外一个店铺根本就不能通行,我还是怎么做生意!”魏某强称已向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希望能给自己商店的出入通道“寻找出路”。

  (南海网临高9月22日消息 南海网记者 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