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会议表决通过的还有《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两部重要单项法规。

  为降低导游的劳动风险,保障安全执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明确: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或者收取旅游经营者给予的财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览时间、游览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的,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今天获表决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对旅行社在旅游市场上易出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晰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