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核查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为其查询提供便利。

  《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过程中发现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要依据《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进行奖惩。对于守信行为,要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对于失信行为要采取公告、降低其行政事务便利性、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主导的事务等方式加大其失信成本,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奖惩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按季度将情况报送到省信用办,由后者及时在“信用海南”网站上公布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