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2015年第9号)

  关于禁止使用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的

  公告

  4月底,媒体先后报道了海口市多家集中消毒餐饮具企业存在消毒水、洗碗水不经常更换等问题,对此,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全省57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部分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馆进行了认真排查摸底,针对存在影响卫生安全的问题,拟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馆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并印发企业和餐馆执行落实。5月、6月和8月,我局对餐馆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了抽检,合格率分别为78.95%、83.82%、90.48%,卫生质量逐步提升。为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集中消毒餐饮具单位和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馆必须按“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进行整改(见附件1-4)。

  二、我局将每月在餐馆抽检集中消毒餐饮具,并公布检验结果。各餐馆只能从公布的合格产品名单中选购集中消毒餐饮具(见附件5)。对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餐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未列入已公布合格产品名单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按照“必做清单”和“禁做清单”整改后,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产品合格后方可申请列入公示合格产品名单。

  四、请消费者在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时,查看餐馆的消毒餐饮具合格证和保质期,发现餐馆提供不合格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可拨打12331举报,一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1日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必做清单”

  一、必须保证生产车间30米的范围内无开放式厕所、禽畜养殖场、垃圾场、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存在。

  二、必须设置相对独立和封闭的包装车间,每次使用前30分钟开启紫外灯等空气消毒设备进行消毒。

  三、必须在包装车间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包装工作人员更衣、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车间。

  四、必须组织从业人员每年体检1次,获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五、必须在消毒前对餐饮具实施除渣、去油、浸泡、冲洗的预处理。

  六、必须将预处理后的餐饮具在含氯消毒液里浸泡5分钟以上。

  七、必须严格执行餐饮具消毒卫生安全规定。冲洗用水温度须保持在60~80℃;蒸汽式高温消毒隧道须保证温度在100℃以上,消毒时间在10分钟以上;电子管发热式高温隧道须保证温度在250℃以上,消毒时间在2分钟以上。

  八、必须在消毒后的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九、必须配备表面清洁度检测仪等检验设备,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合格证。

  十、必须每月至少向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产品1次,按照GB14934对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大肠菌群和致病菌进行检测。

  十一、必须使用密闭车辆配送消毒餐饮具,用前要清洗消毒。

  十二、必须使用有盖垃圾桶封闭存放垃圾,每班次下班前清理干净。

  十三、必须保持车间清洁,每天对玻璃门窗和墙裙清洗,每周对厂区周围环境进行“四害”杀灭。十四、必须建立台账、留存单据,如实记录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等原料采购日期、数量、品种、规格、生产商及消毒餐饮具销售日期、数量、规格、用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