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金矿石还威胁不许报警昌江一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南国都市报10月18日讯(记者王忠新 通讯员罗凤灵)昌江多名男子结伙盗窃抢劫海南某金矿公司金矿石,威胁保安人员不让对方报警。日前,海南二中院终审裁定,维持昌江法院原判,相关人员分别获刑。

  2014年1月7日至1月24日,林某良团伙经预谋,先后两次到海南某金矿公司盗窃金矿石。在接应同伙转移金矿石的过程中,林某良、何某建二人拿棍子威胁该公司值班守夜人员不让其报警。

  随后,该团伙将盗窃的金矿石运至梁某春在昌江开设的加工点自行加工,并将加工所得的292克水银金和剩余的金矿砂进行贩卖。事后,林某良等人均分赃款。

  梁某春为林某良团伙和另一团伙提供机器设备帮助加工盗窃的金矿石,并收购加工金矿石留下的金矿砂,共价值14970元。张某安收购他人犯罪所得的水银金两次,共价值59110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良、何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金矿石且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团伙人员刘某得、何某明、何某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金矿石,其中刘某得盗窃涉案67930元,何某建、何某明盗窃涉案58060元,三人已构成盗窃罪。

  日前,昌江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林某良有期徒刑10年,何某建获刑6年、刘某得获刑4年6个月、何某明获刑3年6个月,梁某春和张某安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日前,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