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今日将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在2015年10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网站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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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就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与反映强烈的电动车“蓝牌不蓝”问题、电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电动车总量控制、保障行驶安全、整治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调整。

  《草案》新增电动车产品目录退出机制 上牌前车辆需经核查

  原《办法》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目录》准入制度,但没有规定退出机制,《办法》修正后,第九条增加第二款增设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目录》退出机制,确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可以及时退出《目录》,从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海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牌、证也是审验电动自行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关键环节,《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后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备数,数据全部吻合的,方可办理牌、证。同时第十四条增加第三款,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通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便于统一执法。

  未定期查验安全性能电动车将不能上路

  鉴于目前海口市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必要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安全性能进行查验,《办法》增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定期查验制度,未经定期查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