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郑文英与吴海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两人离婚前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并以此向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且双方均已领取《离婚证》,原、被告婚姻关系已解除,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有关的义务。《离婚协议》中,双方未就房产的交付及过户限期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此后亦无其他书面或口头补充约定,据此双方均可随时交付及办理房产过户,郑文英现提出主张,不违反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郑文英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补偿款,吴海成需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于房屋占用费,一来当时双方未约定房屋交付限期,二来按照约定,儿子由吴海成抚养,儿子也需要居住,这属于特殊的家庭关系,法院没有支持郑文英索讨占用费的诉讼请求。

  海口美兰区法院作出判决,吴海成协助郑文英将房屋过户,驳回郑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