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归前妻 男子反悔占房6年半 前妻要求还房并讨要15万元“房屋占用费”,海口美兰法院:男子协助办理过户

  南国都市报10月18日讯(记者何慧蓉)2008年,郑文英与丈夫吴海成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房产归郑文英。几年过去,吴海成一直没有搬离这套房屋,也不愿过户给郑文英。为此,郑文英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海成将房屋过户,并支付占用该房屋6年半的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女子:离婚6年半,前夫仍占用房子

  郑文英与吴海成原是夫妻,吴海成比郑文英大3岁,两人结婚20多年,生育了一双儿女。2008年6月,在女儿吴琪琪20岁的时候,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海口美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的《离婚协议》上写明了一双儿女的抚养权及财产的分割。两人约定,女儿吴琪琪由郑文英抚养,13岁的儿子归吴海成抚养,但因为儿子年龄还小,为了不影响其生活和学习,依旧暂时随母亲郑文英一起生活,而吴海成则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于房产和车子,他们协商好,车子归吴海成所有,房子则归郑文英所有,郑文英需支付给吴海成10万元补偿款。

  《离婚协议》签订后,郑文英给吴海成转账了6万元,又支付了4万元给吴海成的债主吴宏,将抵押在吴宏处的房产证拿了回来。离婚之后,郑文英搬了出来,房屋则继续由吴海成居住。2010年的时候,郑文英曾要求吴海成搬出,将房屋还给她,并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吴宏不同意。曾是夫妻,郑文英一开始也没想过对簿公堂。但是,时间到了2014年12月,距离两人离婚已经6年半,吴海成还是没有把房子给她的意思,郑文英最终决定起诉。在要求过户之外,郑文英还要求前夫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长达6年半的“房屋占用费”。

  男子:未准确理解离婚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对于白纸黑字的《离婚协议》,吴海成不承认曾答应把房子给前妻,他辩称自己签协议时情绪激动,并未准确理解“房屋归女方所拥有”这条款的具体意思,只以为按照双方口头约定房屋归属儿子。此外,吴海成还称,房屋办理过户以及占用费返还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两人协议离婚已经6年半,前妻才提起诉讼,已过2年诉讼时效,其占用房屋是合法占有,无须支付所谓的占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