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10月2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周静泊)南海网记者今日从海口市人大获悉,为了做好《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海口市人大法工委现公布《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市民可于10月26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意见、建议。

  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全文公开 10月26日前可提意见​

  电动车是海口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电动自行车在给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海口市城市管理尤其是交通管理带来巨大问题。电动自行车违章行驶现象突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海口市作为国际旅游岛省会城市的形象。

  2012年,海口市出台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近三年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发现《办法》存在确需修正和补充完善的地方:一是规范管理中存在漏洞;二是违法处理方式上操作性不强;三是与其他现行法规中的个别管理规定有冲突。目前,海口市正在开展“双创”工作,为了加强和完善电动自行车的监督和管理,使电动自行车管理进入有序、规范、合理、合法的轨道,与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的建设相适应,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今日将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在2015年10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网站上提出。

  《草案》就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与反映强烈的电动车“蓝牌不蓝”问题、电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电动车总量控制、保障行驶安全、整治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调整。

  《草案》新增电动车产品目录退出机制 上牌前车辆需经核查

  原《办法》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目录》准入制度,但没有规定退出机制,《办法》修正后,第九条增加第二款增设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目录》退出机制,确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可以及时退出《目录》,从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海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牌、证也是审验电动自行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关键环节,《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后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备数,数据全部吻合的,方可办理牌、证。同时第十四条增加第三款,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通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便于统一执法。

  未定期查验安全性能电动车将不能上路

  鉴于目前海口市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必要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安全性能进行查验,《办法》增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定期查验制度,未经定期查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电动车管理或将实行报废制度 注册需公开摇号半年五千个名额

  海口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迅猛增长,城市道路建设无法跟上车辆增长速度,给城市管理和建设带来难题,同时带来大量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参照摩托车管理模式实行非机动车报废制度,《办法》增加第二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每年增长量予以控制,每半年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五千个允许注册登记的名额,具体操作方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驾驶电动车违章拟计入驾驶员个人诚信档案

  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整治,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同时,将违法驾驶人的违法情况与个人诚信档案建设结合起来。

  1、《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后规定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进行现场法制宣传教育。

  2、《办法》增加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驾驶人的违法记录记入相应个人诚信档案。

  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修正案草案)

  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名称修改为:“生产、销售、登记和安全管理。”

  二、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停放管理。”

  删除第五款。

  三、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

  增加一款,列为第九条第二款:“《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退出《目录》。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车辆所有人属于本市户口的身份证明。”

  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全部吻合的,办理注册登记。每一个本市户口身份只能办理一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增加一款,列为第十四条第三款:“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通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公布。”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定量注册登记制度,自本《办法修正案》颁布施行之日起,每半年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五千个允许注册登记的名额,具体操作方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车辆所有人属于本市户口的身份证明。”

  八、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属于本市户口的身份证明。”

  九、增加一条,列为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在发放牌证和销售时,应当主动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有关内容,并为群众投保提供便利。”

  十、增加一条,列为第二十五条:“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定期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质监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未经定期查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