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金昌波见习记者郭萃

  今年初,律师钟某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调查取证,被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律师身份。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故将东方市国土局告上法庭。

  10月10日,海南二中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东方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东方市国土局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据悉,这是我省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一审驳回:

  国土局未侵权,律师败诉

  经查明,今年1月8日,原告钟某持本人律师执业证原件、《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原件和需要查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到东方市国土局,申请调查相关土地权属。东方市国土局认为钟某申请调查土地权属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后才能查阅。钟某认为,东方市国土局的上述要求,属于任意加设行政审批程序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1月15日,钟某以东方市国土局要求其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律师身份后,才受理调查申请的行为违法为由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月19日,东方法院以东方市国土局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东方法院认为,钟某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充分证明其代理律师身份或与其调查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东方市国土局对其提供的材料持有怀疑,要求到东方市司法局盖章确认其身份,属于行政机关的审慎管理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未侵犯钟某作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一审判决后,钟某不服,向省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

  要求盖章确认身份属违法

  二审指出,上诉人钟某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中的查询内容为“调查土地权属”,鉴于该介绍信并未明确其所要查询的是土地登记结果还是原始登记资料,被上诉人东方市国土局应当向上诉人履行法律释明义务并听取上诉人的辩解意见,被上诉人可以要求上诉人补充提供法定的证明文件,但东方市国土局不应要求上诉人到东方市司法局加盖公章确认上诉人的律师身份后才受理上诉人的阅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