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偷同事送货单伙同他人冒领货款

  海口两男子犯盗窃罪分别获刑

  在海口一百货商行工作的郑某才,趁同事王某某不在办公室时,偷走王某某的15张某品牌饮料送货单。后来伙同郑某允先后拿其中11张送货单冒领货款共计26235元。日前,海口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郑某才和郑某允分别获刑。

  郑某才是海口一百货商行的员工。2014年9月28日,他趁同事王某某不在办公室时,偷走王某某放在文件柜中的15张某品牌饮料送货单据,欲私自领取货款占为己有。同年10月1日,郑某才与郑某允约好次日一起拿着送货单去领取货款,但他并没有告诉郑某允送货单的来源。第二天,不明真相的郑某允拿着送货单到鑫某顺超市,顺利领取到2160元货款。郑某才这才告知他送货单是偷来的,但郑某允并没有因此收手。截至同年10月8日,郑某才伙同郑某允凭着11张偷来的送货单,陆续从多某轩、鑫某顺、某信、福某德、旺某福、佰某兴等7家超市领取货款合计26235元。其余4张送货单合计12400元的货款未被领取,其中某信超市的245元货款因送货单上已有收款签名未能领取,某乐超市的两张送货单合计8505元的货款因郑某允被抓获未能领取,某欣超市的3650元货款因该超市已于案发前关门未能领取。

  琼山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才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郑某允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两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两人的家属退赔王某某3万元,王某某对郑某才、郑某允的行为予以谅解。二审期间,郑某才、郑某允向法庭提交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海口中院认为,郑某才、郑某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结伙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郑某才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6235元,郑某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075元,其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二审阶段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二审改判为: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才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郑某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