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其现场有被伪造的迹象。从现场照片看,左侧车门半开,吴卫飞的皮凉鞋整整齐齐地放在左边前门地上,若不是特意摆放,随意脱鞋为何如此整齐。另外,案发时为夏天,而黄某随身带着三四件冬天服装与季节不符,这些疑点不排除有人伪造现场,转移侦查视线的可能。

  三是两人一前一后的座位如何发生性关系,哥哥臀部下方压着一大串钥匙,这些不符合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常理。再是楼上就是大哥的新房子,没有人住,两人为何不选择舒适的环境,而选择在楼下的车库,难免让亲人产生颇多的疑惑,也更加坚信了亲人一直要查清吴卫飞死因的信心。

  四是事后他们对车库进行了详细检查,车库面积有21平米,车库右侧小木门底部有1.5厘米的空隙,小门边缘有缝隙,内侧墙上有面积为0.66平米的玻璃叶扇通风,卷闸车库门上端有长4厘米、宽2厘米的52个通风孔,因此车库本身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由此他们认为在这样空气对流良好的车库中,大量积聚一氧化碳导致中毒死亡的可能性很小。

  不予立案 家属要求开棺验尸查明真正的死因

  吴燕表示,哥哥的死,一直让全家人坚定了一个信念,就是坚持要求公安局立案调查。

  哥哥不明不白的死因,也一直让家人很纠结,很痛苦。为此多次上访,要求查清死因。后经上级部门的干预,2002年9月6日,原琼山市公安局依据法医鉴定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这是吴卫飞死后7年,原琼山公安局第一次给予不予立案的明确答复,也就是这份答复,让吴燕和家人对吴卫飞死亡的前前后后产生颇多疑点,家人对原琼山市公安局不予立案侦查的做法很是不解,一致要求开棺验尸查明真正的死因。

  吴燕给记者拿出一份原琼山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复印件,眼中都是煎熬、无奈、心酸。

  吴燕说:“20年了,为了死去的哥哥九泉之下能够长眠,亲人无怨无悔,一直坚持着漫长的查明真相之路。这一天,她相信会来的。”

  原告案件 信息不公开是被告行政不作为

  10月12日,琼山区法院就这一旷日持久的案情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唇枪舌战。

  原告吴燕的代理人认为,为弄清亲人吴卫飞的死因,20年来不间断地上访各级相关部门,提出关于知情权诉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如果被告琼山公安分局认为本案证据充分,事情清楚,经得住历史和真相考验的铁案,那么就不必遮遮掩掩,将原告拒之门外,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复查权,被告琼山公安分局拒绝原告的诉求就是行政不作为。

  首先,吴燕作为死者的胞妹,她对朝夕相处的亲人吴卫飞突然离去,处在无比的悲痛中,其亲人对公安机关委托所做的死因鉴定,觉得存在多处疑点,且至今为止,被告琼山公安分局答复内容根本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因而提出查阅其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弄清其真实的死因,只要被告琼山公安分局把有关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展示,本案的客观事实真相就大白于天下。这种要求和愿望是任何家庭和失去亲人都会产生和存在的,是活着亲人对死去的亲人怀念的需要,是人之常情乃正常情感的流露。

  其次,被告琼山公安分局实施对死者吴卫飞死因进行侦查或调查早已结束,且已时过20年,定性该案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意外事故死亡。做出如此定性的依据,是死者吴卫飞死亡的鉴定结论。其鉴定结论及所依据的证据已归档由档案室保管,这是一起意外事故的档案材料,其档案材料所形成的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琼山公安分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对其工作人员意外死亡调查材料的信息,应使用该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履行该规定是行政法规赋予被告琼山公安分局的法定职责,被告琼山公安分局不履行就是行政不作为。

  被告不立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不应当公开

  昨天下午,记者就此案采访了琼山公安分局法制科和政治处两位负责人。法制科负责人认为,事发后,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及刑侦技术人员、原琼山市公安分局领导、干警、法医等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及访问。当时现场勘查人员组织有序,分工明确,监督到位,现场保持完好,勘查取证有序无遗漏,没有发现伪造现场的迹象及可能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依据充分。经法医鉴定:吴卫飞和黄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现场勘查及访问,可以认定吴卫飞的死亡是自己疏忽大意造成。2002年9月6日,原琼山市公安局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十多年来,吴卫飞家属对吴卫飞的死亡及鉴定结论产生质疑,多次上访各级部门要求对吴卫飞的死亡进行重新调查及立案侦查。琼山刑警大队多次派员调查,均没有发现新的证据,所以不能重新立案侦查。

  该负责人还表示,关于对吴卫飞的死亡原因问题,琼山公安于2004年4月7日召开专题会议,邀请省公安厅控申办、法医、市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及吴卫飞的家属吴坤兴等人到场,对吴卫飞的死亡情况,死亡原因及鉴定结论进行具体的分析、讲解,大家一致认为,原法医结论正确,吴卫飞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针对吴卫飞家属要求立案侦查的诉求,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海口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及琼山区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均有过明确答复,原琼山市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是正确的。”该负责人强调说。

  记者随后在琼山公安分局的答辩状上还看到:“原告要求将吴卫飞非正常死亡的鉴定结论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原告展示并完整复印交给原告,没有法律依据。早在2003年7月15日海南省公安厅控申办已书面答复吴燕,根据有关规定,除鉴定结论外的其他资料不能交给原告,原告起诉状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针对的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并未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公开。”

  该代理人还称,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双重性质,在对吴卫飞死亡一事件作不予立案决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决定,履行的是刑事司法机关的职责,不适用行政机关应当遵守的规定。因此,原告要求复印的资料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向原告公开的执法信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