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遍植热带珍贵林木,尤以“国宝花梨”最负盛名。2013年3月,昌江县王下乡村民韩亚进在霸王岭山林里发现一株黄花梨,便告诉了父亲和兄弟4人。之后,5人将这株珍贵海南黄花梨盗伐。

  接到举报后,霸王岭林区公安局立刻设卡拦截,将运载盗伐花梨木的两辆小车及车内5名人员抓获。经鉴定,花梨木及树头共724斤,树龄105年以上。这样的成树在霸王岭已十分罕见,行业人士估算价格不低于300万元。

  “任何经济犯罪动机都离不开经济利益的驱使。”乐东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木材收购商怀着侥幸心理,采取随意改变采伐方式,超出采伐证规定的数量、范围、树种,乱砍滥伐。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兴起,建筑材料需求量大增,用砂市场也跟着好了起来,而国家正逐步限制对河道及土地采掘挖砂的开采,利益面前,有人便会铤而走险。”黄杨说。

  黄杨解释,相对而言,采砂成本较低,但利润却很高,以采河砂为例,采砂船不到1小时就可以抽满一船,虽然单价便宜,但因量大,获得的利润也不少。“与之相对的是,非法采砂被抓住,当事人往往仅被罚几万块钱。与利润相比,这点罚金他们根本不在乎,所以又会重操旧业。”

  “非法采砂是个老大难,我们专门开展过针对非法采砂的生态巡查,盗挖、盗运特点是范围大、点多、路线长,而且往往在夜晚,具有较强隐蔽性,易于逃避政府相关部门打击,也不容易被群众发现,此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做法不同程度存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长许俊表示,以罚代刑,无疑降低了犯罪成本,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非法盗砂屡抓屡犯。

  行动

  深挖案件背后渎职犯罪

  诉讼监督强化保护力度

  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也被追责入刑

  “为了扎实做好生态检察工作,今年以来,我们特意成立了‘生态检察办案组’,专门抽调骨干检察官承办此类案件,目的就是为了从快从严打击犯罪。”乐东县检察院侦监科科长陈斌告诉记者,仅今年上半年,侦监部门就受理了提请批准逮捕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砂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19件28人,已经法院审理做出有罪判决10件17人,在遏制此类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我省检察机关还致力于发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背后的渎职犯罪。黄杨告诉记者,昌江县检察院曾在审查批捕符志强、符志清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背后霸王岭林业局相关护林人员存在渎职行为。

  经侦查查明,黄葵、梁维忠作为该管护点的专职护林员,在管护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巡山不到位,致使霸王岭上9棵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坡垒树被非法采伐。

  最后,该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该二人立案侦查,后黄葵、梁维忠分别获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生态检察中,这一措施被广泛运用。

  今年6月4日,保亭县检察院组织响水检察室和民行科干警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两个线索:加茂镇加茂河北赖下村河段,有人未经批准近期连续使用抽砂机进行非法采砂作业;加茂镇至六弓乡半弓村委会路段,临近加茂镇林贡村的公路边长期存在非法囤砂点。

  “在向县水务局进一步核实非法采砂情况后,我们立即向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许俊说。最终,县水务局采纳了检察建议,迅速联合县国土、公安等部门下乡执法,并邀请保亭县人民检察院派人现场监督,取缔非法采砂点,责令采砂人员清理公路非法囤砂,并对采砂人员进行进一步调查。

  今年8月6日,省检察院发布一条消息:昌江县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李向和、王增财非法采矿一案获得法院改判。

  经查,2009年9月,原审被告人李向和、王增财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昌江县十月田镇姜园村非法采砂,并致一名小学生在采砂坑内溺亡。

  在审理中,昌江县人民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李向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被告人王增财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事情的转折随之发生,2014年底,昌江县检察院公诉科依法审查李向和、王增财非法采矿案一审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李向和系累犯,且适用缓刑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遂于今年1月向省第二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抗诉一出,立马得到省检二分院的支持。8月6日,省第二中级法院撤销了原审被告人李向和适用缓刑的内容,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

  探索

  “恢复性司法”带来的思考

  责令嫌犯补偿生态损失,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的生态得到最大程度的修复

  “谢谢检察官宽大处理,今后我一定不再犯,不再乱砍树了。”今年6月3日下午,保亭县检察院里,犯罪嫌疑人梁某接过办案检察官递来的不起诉决定书,感激地说道。

  原来,今年1月,犯罪嫌疑人梁某雇佣两名工人砍伐海南某橡胶公司6株橡胶树用作柴火,被伐橡胶树立木蓄积量达2.5659立方米,涉嫌盗伐林木罪。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保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保亭县检察院责令犯罪嫌疑人梁某在盗伐林木现场补种6株橡胶树,并由梁某按每株橡胶树500元的价格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将“补植复绿”及赔偿情况作为对梁某从宽处理的依据。

  在犯罪嫌疑人梁某补种橡胶树及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后,保亭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犯罪嫌疑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决定对梁某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