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卢勇及时向有关部门过问张老板工程款拨付一事。不久,县城投资公司向武汉建工公司支付450万元工程款。张老板想到县城投资公司尚欠500余万元工程款,便又备好20万元送给卢勇。送出的钱很快见效,县城投资公司又拨付了550万元工程款。

  暗示送卡 贿款存卡图平安

  在法院认定卢勇共计28次受贿事实中,最大的一笔来自海南展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创公司)董事长郑毅松3次送的150万元和高价转让轿车受贿35万元。

  2011年4月28日,澄迈县政府和展创公司、软件园公司签订了《中高端光电倍增管产业化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澄迈县政府为展创公司在老城开发区供地200亩,用于建设中高端光电倍增管理产业化项目,并协助该公司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报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

  要办成这么多的事,事事都离不开卢勇的帮助。2011年年底,郑毅松与卢勇吃饭时,卢勇询问他公司是否需要买车。后来,卢勇让他试驾了一辆皇冠车,卢勇说车是自己的,想把这车卖给他的公司,他表示同意。几天后,他给了卢勇60万元,并办了车辆过户手续。

  郑毅松来海南投资之前,便结识了杨淳至,为了让项目能尽快推进,他跟杨淳至商量分三次送给卢勇150万元。2012年春节前,郑毅松事先准备好50万元现金让杨淳至交给了卢勇。没料到,卢勇看到钱袋子是一脸的怒气:“你可真是不识时务,如今收现金放哪里,如果存一张卡该多好。”2012年8月,郑毅松让司机张茂臣办了张建设银行卡,并存入50万元,让杨淳至送给卢勇,2013年春节前,郑毅松又让杨淳至往卡内打入50万元。

  自作聪明 边收边退又捐款

  卢勇收钱也是有原则的:一是不熟的人送钱,不收或不全收;二是收了钱未办成事,必须退钱。

  海南新奥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奥洋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工业用地138亩,公司董事长颜培轩为了让卢勇帮忙尽快办理土地过户和土地变性为住宅用地的相关手续,2010年端午节前,颜培轩交给新奥洋公司项目经理张环宇两箱酒,其中一箱装有20万元现金,让张环宇送给卢勇。

  2010年6月,颜培轩通过别人介绍认识卢勇的侄子卢贤辉后,就请卢贤辉帮忙办理新奥洋公司土地过户和用途变更,并将一些项目材料让卢贤辉转交给卢勇,承诺事成后给卢贤辉和卢勇300万元。后来,澄迈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了新奥洋公司的土地过户及土地用途变更手续,2011年1月上旬,颜培轩约卢贤辉到海口市椰海大酒店见面,并奉上300万元。卢贤辉说:“颜董事长真讲诚信,可交。”话毕,一脚油门,绝尘而去。

  春节前,卢贤辉将这300万元的事情告诉了卢勇,卢勇听后十分恼怒:“我与颜培轩根本不熟,你必须尽快退给他,这钱不能要。”接着卢贤辉说他想留80万元用于猪场扩建,卢勇同意了,并交代他要他跟颜培轩讲清楚。随后,卢贤辉在海口市新奥洋公司办公室退回220万元现金,并称余款80万元被他用于养猪,以后再还给他,这以借为名的80万元至今也没归还。

  2010年6月中旬,新奥洋公司向澄迈县政府申请将138亩土地旁边的90亩土地整合后给新奥洋公司,但需要进行征地、拆迁。2012年1月,颜培轩通过张环宇约卢勇在广昌酒家吃饭,席间谈及办理土地征地和拆迁事宜,卢勇答应马上办理。饭后,张环宇将一个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纸箱搬到卢勇的车上。这年3月卢勇让卢贤辉将其中的90万元退给颜培轩,并称余下10万元已捐给某小学,几天后,卢贤辉把一张盖有某小学公章的收据交给颜培轩。

  没办成事钱得退是其另一原则。2010年至2011年间,海南新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榕公司)在老城开发区取得了302亩土地使用权,为和卢勇处好关系,2010年上半年,新榕公司副总经理陈喜彬在卢勇的儋州市老家送给他10万元。翌年6月,陈喜彬又送给卢勇20万元。在项目开发期间,卢勇经手办理了新榕公司土地过户和项目施工报建等事宜。

  后来,陈喜彬又托卢勇为其找地搞开发,并送给卢勇50万元,但卢勇没能帮陈喜彬找到土地,2012年下半年让妻子在海口市文化大酒店附近退还陈喜彬50万元现金。

  案发退赃 庭审翻供亦徒劳

  自从卢勇收受第一笔贿款后,他便过上了提心吊胆的日子。卢勇先后8次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退缴了68万元。案发后,卢勇让其妻退出504万元,让其侄子退出80万元,还有卢勇收受的牡丹江市安装工程公司送的并交其秘书黎某保管的30万元港币,办案人员也一并追缴到案。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勇及其辩护人提出,卢勇收受郑毅松的150万元,主观上卢勇没有收受郑毅松150万元的故意。对此,公诉人当场予以反驳,本案的银行卡一直由卢勇支配控制,交易凭证及证人证言与卢勇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对方辩解没有事实根据。

  庭审中,卢勇及辩护人还提出卢勇主动上交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68万元、案发前退还陈喜彬的50万元及聂仲根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公诉人认为卢勇上交68万元及退还55万元的行为,是出于掩盖罪行而退赃。因此,其退赃行为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卢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卢勇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且退回绝大部分赃款(尚有18.2万元赃款未退),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江舟 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