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琼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假冒保健食品及食品仍予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琼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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