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答辩称,王某假借婚姻之名,催促其结婚,目的是为了多领安置补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领取的各项补贴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小部分用于家庭开支,只要宋某提出分得补贴,双方便发生争执。王某交来的聘金为7000元,已全部用于置办结婚及生活所需用品,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各项安置生活补贴等费用由王某领取,双方婚后连续共同生活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属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之一,按政策规定享有生活补贴等,一审判决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宋某结婚后应享有生活补贴等款项的总额为36926元,并综合全案各方面因素酌定王某给付宋某2万元并无不当,亦符合照顾女方权益的精神。王某主张交付宋某聘金1.5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宋某应予返还,但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聘金的实际金额以及聘金用于女方个人消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弘扬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