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申请潜水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全省潜水经营场所布局的固定场所;有20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6名以上救助人员;有配套完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潜水设施;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标识;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救助人员应当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潜水经营者应当在潜水场所设置紧急救护医务室,并配备必要的救护药品、器械和具备医护资格的医务人员;潜水经营场所内有多个潜水地点的,应当保证每个潜水地点配备1名以上救助人员,并配备急救箱和相应的急救器具;潜水经营者应当在潜水地点搭建潜水平台并设置潜水安全区域标识,潜水范围不得超出安全区域,与潜水无关的人员和船只等不得进入该区域;潜水经营者应当就潜水经营活动的特殊要求和可能危及潜水人员安全的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潜水人员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服务接待、潜水知识培训、配备潜水器材和下潜时向潜水人员讲解潜水安全注意事项;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羊癫疯、有关眼耳鼻疾病以及醉酒等其他国家规定不适合潜水的人员,潜水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