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说,吴越以在外地做生意为由,常年不回家看望孩子,偶尔见到孩子还对其进行打骂,完全没有父子亲情的存在,孩子常年得不到父亲的关爱,这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创伤。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李清认为吴越应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孩子年满18岁前的抚养费,总计为1300元/月×12个月×18年=280800元。其次,她和吴越结婚后,吴越常年在外地工作,极少回家探望她和孩子,她既要工作赚钱又要独立养活孩子,独自承受身体上劳累及精神上的折磨,吴越应向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准予离婚,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查明:吴越月收入3000元,李清月收入2000元,2004年吴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之间出现隔阂,相互之间又难以进行有效的沟通,以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彼此互不关心。庭审中吴越表示如抚养权判归李清,其愿意支付孩子每月1000元-1300元的抚养费。

  关于李清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李清认为吴越常年在外地工作极少回家,属于遗弃妻儿的情形。由于工作原因而疏于对被告及孩子的照顾,此类情形不属于遗弃家庭成员,故不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原告与被告生育的孩子,由于出生至今跟随被告及其家人生活,平时主要是由被告及其母亲照顾,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同时考虑孩子的意见,故孩子应归被告抚养。原告表示可以每月支付1000元-1300元的抚养费,法院综合原告的月收入及经济能力,认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应由孩子另案向原告主张,故法院对该抚养费不予审理。琼山区法院对该案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归被告李清抚养,原告吴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每月8日起给付被告李清,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