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李某向项康提出希望挂靠在市政建设公司参与海口市遵美路至十字路公路道路工程项目的竞标,并送给项康2万元,项康表示同意。同年11月,市政建设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并安排李某担任项目负责人。2004年4月,李某请项康帮助其挂靠市政建设公司参与海口市铁桥至龙塘道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竞标,项康表示同意。后市政建设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并安排李某担任项目负责人。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和项康一起到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视察施工进度,在返程途中,李某在其车上送给项康10万元。
2006年下半年,陈某准备挂靠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参与海口市中心区次干路整治工程项目的竞标,便请项康在招投标时给予关照,并送给项康5万元。2006年12月1日,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
海南康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请项康在招投标方面给予关照,先后两次送给项康各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