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记者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刑事审判二庭审结一宗吸食冰毒后杀人案件,被告人苏某智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钢管击打致人死亡 被告人承认曾打两“妖怪”

  据了解,2015年3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苏某智拿了一根钢管,从位于万宁市礼纪镇合兴村委会扫帚村家中走到该村被害人苏某富、郭某荣家大门前。苏某富开门后,苏某智便用钢管击打苏某富的头部,并将苏某富打倒在地,接着用钢管击打苏某富的头部数次。被害人郭某荣听到响声后,从卧房走到庭院。苏某智看见郭某荣后,上去用钢管击打郭某荣的头部,将郭某荣打倒在地,接着用钢管击打郭某荣的头部数次。尔后,苏某智离开现场回到家中。

  3月6日早上7点多钟,被害人苏某富、郭某荣被发现死在家中。3月7日,万宁市公安局民警在苏某智家中将苏某智抓获。经法医鉴定,苏某富、郭某荣均系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质量、接触面坚硬的圆形管状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苏某智在本次作案时患有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吸食冰毒所致)。

  被告人对于指控的事实当庭不予否认,也不予承认,但承认其于案发当晚曾经打过两个“妖怪”。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但称其无钱赔偿。

  审理:被告人曾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害人被击打死亡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山、苏某高、苏某峰、苏某菊、苏某莲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海南一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苏某山、苏某高、苏某峰、苏某菊、苏某莲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以恶劣手段杀害原告人的父母,且在杀害被害人后装疯卖傻,性质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要求对被告人处死刑,同时赔偿原告人丧葬费58406元、死亡赔偿金108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369986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智有吸毒史,曾于2014年4月、12月因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吸食毒品)导致精神疾病进行两次治疗。2015年3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苏某智在毒品的影响下产生幻觉,持械从位于万宁市礼纪镇合兴村委会扫帚坡村家中走到同村被害人苏某富、郭某荣家大门前。苏某富开门后,苏某智认为自己所见为“妖怪”,遂持械将苏某富打倒在地,并击打苏某富的头部数次致其死亡。当另一被害人郭某荣出来查看动静时,苏某智认为自己所见系“女鬼”,也持械将郭某荣打倒在地,并击打郭某荣的头部数次,致其死亡。尔后,苏某智离开现场回到家中。3月6日早上7点多钟,被害人苏某富、郭某荣被发现死在家中。3月8日,被告人苏某智经过尿液检测证实其案发前曾吸食甲基苯丙胺。

  经法医鉴定,苏某富、郭某荣均系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质量、接触面坚硬的圆形管状钝器打击头面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苏某智在本次作案时患有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吸食冰毒所致)。

  另查明,庭审中,被告人的亲属愿意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人民币8万元,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亲属已将8万元交至海南一中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