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刑满释放后再犯盗窃罪被秀英法院判刑。

  2017年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来到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海榆中线新村XXX号楼处,见该楼302房间房门未关便顺势进入房内,盗取被害人肖某某放置在茶几上的一枚金戒指及一块手表放入自身口袋。莫某某在继续行窃时适逢肖某某的母亲李某某从隔壁304房过来察看,遂迅速逃出房间。被害人肖某某听见李某某呼喊后立即追赶,追至新村金福路路口处与群众一起抓获被告人莫某某并报警。民警赶赴现场从莫某某身上缴获所盗金戒指一枚、手表一块及作案工具手电筒、螺丝把手、钻头等物品。经估价,被盗金戒指、手表共价值471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物品返还肖某某。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对莫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