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符雄助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查明,今年43岁的程某是湖北人,2016年2月,程某通过老乡认识了“刘老板”(在逃,另案处理),获悉刘老板从事贩卖假印章、假证件的行为。后程某与“刘老板”联系,由“刘老板”伪造好假印章、假证件后送到海口市龙华区某学校门口交给程某,再由程某送到南大立交桥底下交给他人出售,每次程某可获利20元至30元。2017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程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某学校门前,从“刘老板”处取得澄迈县水务局、海南永成发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新华润贸易有限公司等29枚伪造的印章后,骑一辆电动车送到海口市龙华区南大立交桥底下给他人交易,当其骑车至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29枚伪造印章、电动车一辆、手机一部。经鉴定,从程某处扣押的澄迈县水务局印章印文与原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