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海口12月4日讯(记者邓海宁通讯员林小映)海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林某代公司收取住户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7万多元后,将这些钱款用于个人花销。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林某犯职务侵占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据了解,林某自2016年6月某日起入职海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因财务繁忙,于同年7月至8月间授权林某代公司收取住户装修保证金和垃圾清运费,再交给财务入账。在此期间,林某将代收的7万余元用于个人花销。经公司多次催促,仍未上交公司财务,离开公司且失去联系。2017年5月,林某在琼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林某通过亲属退还公司全部款项,取得该公司谅解。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代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的职务便利,将公司款项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原标题: 原标题:海口一男子将代收款据为己有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