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省一级学校。其统招计划分两段进行录取(申请部分计划在第二批次录取的学校除外)。第一段录取的计划数为该校统招计划减去该校招生总计划5%所得部分;第二段录取统招计划的预留部分。第二段录取前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修改本批次志愿。海南中学统招计划的预留部分面向全省招生,不再分配到各市县(单位)。

  第二批: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农垦加来高级中学以及参照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进行录取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经申请获批的省一级学校部分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学校公费生计划。

  在考生填报志愿前被评为“省一级学校”的普通高中学校列入第一批次录取。

  第三批:有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班,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享受照顾加分

  《意见》还列出相应的加分照顾政策。(一)符合以下各类条件且报考普通高中,高职院校,中高职“3+2”连读、中高职“3+2”分段培养或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班的考生,在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1、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2、以下六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5分。

  (1)现驻三沙市的军、警部队现役军人和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

  (2)全国公安系统烈士子女,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子女,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民警的子女。

  (3)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4)海南省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海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按该办法给予对应降分录取待遇,不重复享受上述第(一)条中的加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