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并实施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发现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植株及进口粮食自生苗,应及时采取有效防除措施。

  《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强化市、县(区)长分级负责。各市县政府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进口粮食指定口岸经营单位、进口商、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布局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建设,将落实有关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和疫情防控要求纳入责任制考核体系。各市县政府、检验检疫部门、海关、港务部门、口岸经营单位要加强沟通,及时互通信息,完善粮食进口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网络,确保监管过程完整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共同保障进口粮食安全。

  进口粮食要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要求,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备,严禁调运至未获得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资质的加工(储备)企业;进口粮食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口粮食储备企业由粮食部门审核认定,并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对于委托社会企业代储的,代储企业凭粮食部门委托代储证明文件办理检验检疫备案手续。进口储备粮在拍卖前,储备企业要对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