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主不产生更新指标

  关于存量二手车备案公证及确认公布,依法登记的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在2018年5月16日18时前将截至2018年5月16日0时已经收购的存量二手车信息,向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信息:存量二手车的所有人名称、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有人联系方式、号牌种类、号牌号码、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号。

  各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于2018年5月17日对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申请备案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比对,逐一审核车辆信息并进行登记造册。核查属实的,交由公证机构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各市县公证机构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将公证证明文件和公证汇总信息电子文档移交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提交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已公证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于2018年7月1日前分批次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车辆不纳入存量二手车范围。经确认公布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转移登记。存量二手车的转移登记手续按《通告》发布前的相关规定办理。

  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该二手车时或该二手车报废后,也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应凭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小客车保有量调控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海南交警提醒,自《通告》发布后发生的任何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购车款(含订金)支付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经查实后撤销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报海口5月15日讯)

  注意事项

  恶意抢注小客车号牌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通告》发布后,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公布实行。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调控咨询网站

  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http://hainanjj.gov.cn)

  咨询电话12345(24小时)0898-68835099(每日9时至18时)

  来源: 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