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新闻5月23日电(毛雨佳 蔡莉)何某与曾某是年龄相仿的好友,曾某从何某手中批发了一小包毒品,后二人结伴前往龙华区复兴城香街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龙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11月8日21时30分许,何某(海南澄迈人,现年25岁)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停车场左侧的一棵树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开心粉”贩卖给曾某(海南屯昌人,现年23岁)。23时30分许,何某、曾某一起到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香街,曾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该小包“开心粉”贩卖给黄某。黄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现金支付人民币200元。交易完成后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曾某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200元、手机一部,从何某身上缴获手机一部,从黄某身上缴获一小包“开心粉”(经鉴定,含MDMA、咖啡因、尼美西泮、扑热息痛成份,净重0.62克)。

  庭审过程中,何某、曾某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曾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0.6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