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9日从海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海口近日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落实九条特殊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大力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每吸纳一名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企业及生产经营主体2000元/人一次性奖励等措施,以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

  根据《实施方案》,海口要多渠道开发就业扶贫岗位扶持就业。开发就业扶贫特设岗位扶持就业,对“十二五”以来确定的贫困村,按照每村不超过5个的数量,统筹开发就业扶贫特设岗位,优先安排转移就业困难、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零就业”贫团劳动力就业。

  做好外出务工奖励性补助和交通补助发放工作。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海口市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务工奖励。对于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个月至少20天)以上的海口市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务工奖励。对于海口市贫困劳动力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海口市贫困劳动力省内且市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对企业及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进行奖励,每吸纳一名贫困劳动力就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进行社会保险补贴,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满12个月,按其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对在海口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5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给予自主创业的海口市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担保贷款全额贴息扶持,最高限额10万元,贷款期限3年。每年度面向海口全市贫困家庭劳动力(含创业脱贫劳动力)组织开展一次“创业脱贫致富之星”典型评选活动,评选创业成效明显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评选的创业典型不超过30名,每个创业典型奖励5000元。

  《实施方案》提出,通过以上积极开发就业岗位等措施,海口要达到确保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确保所有具备劳动能力、在劳动年龄内的零就业贫困家庭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确保符合条件的、有参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均能参加职业培训,确保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100%的目标。《实施方案》执行期限截止至2020年底,贫困劳动力就业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