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格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2017年7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按毛坯或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2017年7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按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进行价格备案申报应当按《商品房首次预售价格备案准备材料》中的要求提供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备案(变更)申报应当按《商品房价格备案(变更)准备材料》中的要求提供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商品房销售状态按系统状态进行区分:已提交网签的为已售;已录入但未提交网签的为预定;未录入网签的为未售。未售房源按成本核算或调整价格填报,预定房源按合同价格填报,已售房原此前已录入备案房价的不需要重新填写;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近一年网签成交均价、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房价格,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将退回重新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备案项目通知书、备案项目申报表和销售价目表。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人对备案材料要仔细检查,如因企业原因导致漏备、错备等情况,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一年内将不再重新为企业进行价格备案;

  要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司网”发布本通知和房地产备案价格的各类信息,指导各区物价监督检查局,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

  来源:商报全媒体 椰网/海拔APP记者 李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