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海口10月12日讯 (记者叶媛媛)近日,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海口市发改委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对申报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将退回重新申报;对违反该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

  《通知》中明确,2017年7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按毛坯或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2017年7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按全装修价格进行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近一年网签成交均价、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房价格,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将退回重新申报。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备案项目通知书、备案项目申报表和销售价目表。对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

  此外,要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