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吴英艳)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通知,将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等17种抗癌药品纳入海南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据悉,17种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在海南省的有效期限为: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国家医保局新规定执行。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按国家医保局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之前,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就医使用17种谈判药品和36种谈判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后,再执行乙类药品自付10%的规定,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报销。

  17种抗癌药分别是:

  阿扎胞苷、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塞瑞替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布替尼、伊沙佐米、培门冬酶、奥曲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