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波等5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行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12月21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波等54人特大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12月21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波等54人特大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海口市政府对江东地区进行大开发以来,甘波纠集李方智、陈昌红、陆世鹏、黄思玮、陈祥辉等人,以亲属、同乡、狱友关系为纽带,网罗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和帮凶,盘踞江东一带,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形成一个层级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煽动闹事等手段,在征地、租地、工程项目中强揽工程、强迫交易,获取非法利益6700余万元;长期开设赌场,供养组织成员;拥有固定的活动地点,作为组织成员聚会、外出作案、逃避打击的场所;大肆向他人行贿,以寻求“保护伞”的保护、包庇,对江东地区的工程建设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甘波为首的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法院对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甘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十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被告人陆世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五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六名骨干分子十三年到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被告人陈亚文犯非法占有占用农用地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1名积极参加者七年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判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3名其他参加者三年到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21名其他被告人一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对涉黑财产全部予以没收;对没收的财产中,没有产权证书的房产,判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限期予以拆除。(记者邓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