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符雄助 通讯员 王娇)因不满征地补偿方案,为阻止项目施工,男子伙同多人对项目铁塔进行破坏,造成严重损失。近日,海口市美兰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记者了解到,因对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村委会地块征地补偿不满,2010年7月21日12时许,潘某明伙同潘某侠、潘某武、潘某发、潘某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海口市某铁路有限公司项目部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基站地脚锚栓进行破坏。被告人潘某明伙同潘某侠、潘某武、潘某桐等人使用潘某桐提供的锤子将基站地脚锚栓砸弯,随后,潘某侠向他人借来一台氧气切割机,由潘某侠、潘某武、潘某桐利用氧气切割机将铁塔基础的21根地脚锚栓进行切割并打断。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明潜逃。经鉴定,被损坏的铁塔基础修复费为人民币52483.6元。

  2017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48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潘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潘某明宣告缓刑。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