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 (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王辉 摄影报道) 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件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保护婚嫁女及新生儿合法权益,强调征地拆迁补偿婚嫁女新生儿都有份!然而,在海口市江东新区的道隆村村民梁学煌的新生儿梁智博就没有拿到江东新区征地补偿款,这让他很无奈。
据梁学煌介绍,他是美兰区灵山镇大昌村委会道隆村民小组的村民,在2018年国家宣布建设海南自贸区及海南省宣布建设江东新区后,江东新区开始征地搞基础建设,其中白驹大道的建设就是江东新区建设项目之一。在2018年的下半年,白驹大道开始道路建设征地,其中他们道隆村涉及260米的土地征收赔款大约2100多万元。这一年,他的老婆也怀孕了,预产期大约是12月份。这对他们一家来说是双喜临门,江东新区开发建设到家门,自己即将当上父亲。然而就当他们一家正高兴时,村里的干部说征地补偿款他的小孩没有。
“2018年11月25日,道隆村贴出一个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停止增加人数分配,田亩占总额的30%分配,农业人员占总额的70%分配。”梁学煌说,公示出来一个月后的12月24日,他的小孩梁智博出生且12月26日到派出所登记入户口。这时村里又贴出具体的分配,方案从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1日止,七天内如没意见,说明此条件符合分配法律。同时,请各户各人交出户籍材料。他的小孩是24日出生,分配方案截止2019年1月1日,为什么他的小孩就没有征地补偿款。他多次找到村干部理论,村干部表示这是村干部大会上通过的人口截止时间是11月25日,后面出生的就不算了。
就梁学煌孩子是否有权利享受到征地款分配的问题,道隆村的村长梁其铅在接受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梁学煌的小孩是12月24日出生,但是在11月25日村干部大会上已经通过人口停止时间,这也是以征地款到账户时间为界限。村里不可以不做出一个人口分配截止时间。
大昌村委会书记林方平也告诉记者,江东新区白驹大道涉及他们村委会的4个自然村,道隆村是其中之一。道隆村的分配方案由他们自主分配,但他们人口截止时间也是太早了。据他了解其他两个自然村还出公示人口截止和分配方案,他再和道隆村的村干部沟通一下,如果梁学煌的小孩符合应该享受到征地补偿款。
2019年1月6日,道隆村的村干部再次召开干部会议,会上同意给梁学煌小孩享受人均征地款的一半。但是梁学煌认为,既然小孩在分配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出生就是符合条件,为何只能给一半,这是不合理的。要符合条件就享受全部待遇,给予一半待遇的理由是什么?
海口市的何律师告诉记者,许多地方因为新出生人口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给他们分配征地补偿款,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人一出生就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如果以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拒绝其分配征地补偿款权利,这与法律精神不相符。因此,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款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认定该新生人口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为被征收土地原所有权人的集体成员的农民,均享有生活保障请求权。已经入户确认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新生儿当然也不例外。
梁智博新生儿虽未分得承包地,暂未获得承包地经营权,但并不意味着其永远丧失了获得承包地经营权的资格和权利。假如不存在国家征收这一行政行为,其迟早也会分得承包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道隆村“村规民约”或村民会议决议的事项虽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但程序合法的东西并不必然表明其内容就合法。显然,道隆村对该已入户新生儿梁智博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剥夺就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多数人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