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新闻2月18日(张淦淋)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海口市秀英区水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传伟受贿一案,法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传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传伟利用海口市秀英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砂场采砂许可、监管和水利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为许某政、吴某、郭某标和王某高等4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王传伟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部分退赃行为及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海口市秀英区监察委未掌握的事实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