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 (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王茹) 商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调整有关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

  《通知》指出,3月1日起,省内各市县(除海口市、三亚市外)和洋浦管委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3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350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90元。按照规定,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中支出,省财政不另外安排专项资金。

  此外,确保在今年3月10日前准确、足额将各项保障金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据了解,目前海南省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已按新标准开展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提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