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南新闻6月11日电 (宋秋婷)王某系海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南海大道一4S店销售员,吴某系海口另一4S店销售员。为达到提高销售业绩等目的,王某接受他人请托及为其客户在2018年4月至5月期间,通过“李总”(在逃)非法代办海口市居住证共25张,并从中赚取2000元的利润。吴某获知王某可以帮人代办海口市居住证后,为了帮其2名客户办理海口市居住证以方便上车牌,其便通过他人请托王某非法办理了2张海口市居住证,并从中赚取100元的利润。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伙同他人买卖可用于证明身份的海口市居住证,其中王某参与买卖居住证25张,吴某参与买卖居住证2张,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吴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依法可对被告人吴某免除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秀英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吴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