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18时许,海口铁路公安处海口站派出所民警在车站执勤时,发现一名进站旅客人、票、证不符,遂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询问。

  经查,该旅客名叫徐某(化名,男,25岁,贵州人,现住广东),从事销售行业,因业务需要经常往来于海口至广东。当日徐某用周某身份证购买当日K512次列车海口至佛山的车票,企图蒙混进站乘车。经询问,徐某今年在马路上拾获了周某的身份证,近期又遗失了自己的身份证,遂使用周某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民警在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时,发现其携带有自身的户口本,在询问其为何不用自己的户口本购票时,徐某才了解到户口本也可以用来购买火车票。

  在查明该徐没有其他违法犯罪情况后,民警按冒用他人身份证依法予以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旅行证、军人保障卡、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外交部开具的外国人身份证明、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护照报失证明、铁路公安部门开具的乘坐旅客列车临时身份证明、1.5m以上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等26种证件,均属有效的火车票购票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