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期间,临高男子陈某哥、儋州男子李某水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摇头丸”、“开心粉”,临高女子吴某炉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K粉”。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哥、李某水、吴某炉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6年3个月不等,并处0.3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陈某哥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7年10月某日,吸毒人员张某林到儋州市那大镇李某水经营的一家摩托车修理店购买毒品“摇头丸”,李某水向张某林贩卖2粒“摇头丸”,得款现金150元。

  2017年10月至11月,张某林和朋友“阿某”多次联系陈某哥购买毒品,陈某哥让张某林找李某水拿毒品,电话告诉李某水二人购买毒品的情况,并称毒资将转到其微信账户,李某水表示同意。而后,李某水在摩托车修理店门口,先后3次向张某林贩卖1包“开心粉”、4粒“摇头丸”,先后2次向“阿某”贩卖9粒“摇头丸”。随后,张某林先后将两人的毒资共1200元微信转账给陈某哥。

  2017年11月某日,陈某哥在海口市某小区附近以250元每包的价格向张某林贩卖2包“开心粉”,11月22日,张某林向陈某哥的微信转账500元毒资。12月某日,吴某炉在海口某公寓路口公交站牌后人行道处,将两包“K粉”卖给朋友方某佳,方某佳向吴某炉微信转账500元毒资。

  2017年12月16日,李某水联系陈某哥购买“开心粉”,双方商定以每包200元的价格交易,陈某哥同意李某水赊账购买。而后,李某水到陈某哥居住的儋州市那大镇出租房楼下,陈某哥将装有6包“开心粉”及赠送的“K粉”的槟榔袋从出租房三楼窗口丢给李某水。

  2017年12月某日,陈某哥将16包“开心粉”及10包“K粉”藏放在朋友陈某汉位于临高县临城镇某村的家中。12月14日,陈某汉的父亲陈某三(另案处理)发现该批毒品,便联系儿子陈某汉询问毒品来源。随后,陈某哥电话告知陈某三该批毒品为其所有,让陈某三放置家中暂时保管。

  2017年12月16日,陈某哥、张某林、李某水、吴某炉、陈某三、方某佳分别被昌江县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从陈某哥处查扣的8板“开心果”,净重15.11克,检测出尼美西泮成份;从李某水处查扣的6包橙色粉末,净重8.46克,检测出尼美西泮和二甲基砜成份;从陈某三处查扣的16包橙色粉末,净重21.15克,均检测出尼美西泮和二甲基砜成份;从方某佳处扣押2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晶体,净重4.53克,均检出二甲基砜成份。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哥、李某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陈某哥贩卖7次、李某水贩卖6次,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炉贩卖毒品给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某炉向他人贩卖假K粉毒品1次,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水、吴某炉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某哥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哥、原审被告人李某水和吴某炉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销售,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陈某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